岳塘新闻网11月18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颜继红)口头订立建设施工合同,一方已经支付全部工程款,施工方却因报价算少了,拒绝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守约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近日,这样一起纠纷经岳塘区联合调委会调解得以妥善解决。
2018年10月,岳塘区某小区进行提质改造项目施工。与小区相邻私房业主袁某要求承包该项目的施工队把他家门前三块地面修整铺设水泥路面。当时施工队负责人邹某通过电话与袁某谈妥了施工事项,并通过微信收取了袁某支付的6500元工程款。2018年12月,小区提质改造项目已完工,但邹某只为袁某铺设二块地面,拒绝铺设余下一块地面。袁某多次找邹某协商,邹某拒不见面,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为此,袁某多次寻求警方等部门帮助,但双方僵持至今仍未解决。2019年10月19日,袁某经公安机关引导向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岳塘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驻所人民调解员颜继红受理该纠纷后,经多次联系,约定双方10月底来驻所调解室调解。调解中,袁某向调解员讲述了他的遭遇:他之前与邹某约定铺设三块地面,并且已支付全部施工款项,他要求邹某继续履行合同。而邹某不服,他申辩当时只知道要铺三块地面,并没有实际勘测施工面积,工程造价算少了,如要铺完剩下的一块地,需增加8000元工程款。现邹某的施工队正在做另一项目,袁某不同意增加费用,所以原先的口头合同他不会继续履行。
弄清纠纷症结后,调解员向双方指出:袁某主张邹某继续履行合同,但不同意修改合同内容。之前双方虽然订立的是口头合同,但邹某的施工队已经铺设了两块地面,邹某以实际行为表明已接受与对方的约定,所以邹某不能以当时没有勘测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袁某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邹某支付违约金。经调解员明法析理与耐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邹某一次性赔偿袁某违约金1500元,双方同意解除之前口头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互不追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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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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